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0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属性:非营利性
第九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第十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其前身是重庆兵器工业职工大学,由长安、嘉陵、建设、望江、泸化等八所职大组成。2003年获批设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9年更名为“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是全国首批、重庆市第一所职业教育本科高校;并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2022年5月,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
(二)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督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除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外,学校还设有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
2025年学校面向全国,在重庆、四川、贵州、河南、江西、广西、甘肃、陕西、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山西、安徽、青海、宁夏、云南、河北、辽宁、吉林、山东、福建、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及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
2025年,我校共设20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本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技术、汽车工程技术、汽车服务工程技术、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技术、物联网工程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现代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学前教育、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环境艺术设计、舞蹈表演与编导、网络工程技术、工业设计等。
专科专业: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社区康复、舞蹈表演等。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2.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
第二十条 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科目;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二)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三)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第一志愿未录取满的专业,将依次从后续志愿中择优录取。
(四)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五)定向培养军士生录取规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未组织校考。学校艺术专业成绩认定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次控制分数线。
(二)艺术类考生的录取规则遵循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要求,设置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专业成绩;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比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要求
(一)按《关于做好2025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当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经所在地兵役机关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具体体格检查标准请参考《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三)招生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
第二十五条 调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六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费及住宿费
(一)学费:我校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18000元/年/生;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12000元/年/生。
(二)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现有三种收费标准供学生选择:2000元/年/生、4500元/年/生、4800元/年/生。
(三)学费及住宿费具体标准在《新生入学攻略》中公布。
(四)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并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入学及复查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87388176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邮编:402760)
招生部门:招生办公室
招生电话:023-87388200、87388300、88159999
学校网址:http://www.cqv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qvtu.edu.cn/
电子邮箱:jdzs@cqvt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