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238
第五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校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我校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我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处作为招生的执行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另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此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三条 报考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规则投出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文史类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体育类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计算按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的录取规定执行。如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49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700元/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900元/年;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为1600-2300元/年。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23—63430666、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
纪检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http://www.cqny.edu.cn
学院地址: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