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规划三号路南侧
(五)学院代码:14740(国标)
学院基本概况:学院规划占地面积1013.4亩,具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实验实训场地1.01万平方米。建设机电、汽修、烹饪、钳电焊等实训场所和电工电子等28个实训室、64间多媒体教室、学生机房10个。校园综合安防系统、广播系统、教学录播系统建设完备。购置图书10.8万册。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64家。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塔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在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学院招生专业有:“学前教育”(570102K)、“大数据与会计”(530302)、“机电一体化技术”(460301)、“畜牧兽医”(410303)、“美容美体艺术”(550111)、“烹饪工艺与营养”(540202)、“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460701)。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学前教育专业:2900元/学年,大数据与会计专业:2900元/学年,畜牧兽医专业:31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3100元/学年,美容美体艺术专业:3100元/学年,烹饪工艺与营养:2900元/学年,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31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600元/学年。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1、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
2、三校生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
3、报考我院“大数据与会计”(530302)普通文理科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15分(含15分);“学前教育”(570102K)普通文理科考生语文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含20分)。单列类考生在各招生计划类型录取过程中,参照此规定执行。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院可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投档分数相对较高且愿意调剂的考生时将优先为其调剂到我院优质、热门专业。
第十四条 语种要求: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美容美体艺术专业(550111)不予录取。
2、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专业报考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0米以下,男生身高1.60米以下及有大面积纹身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由于教育类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院党委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复查仍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七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1-6161857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01-6111120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tcdqzdzyjs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