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16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永川校区)、重庆市巴南区燕尾山路898号(巴南校区)
第七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概况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2005年,其前身是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20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现有永川和巴南两个校区。永川区校址原为始建于1968年的四机部(电子工业部)1424所,我国第一块大规模集成电路诞生于此;巴南校区位于巴南高职城。校园依山傍水,花繁树茂,环境秀美,荣获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称号,是读书学习的理想场所。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完备,图书馆文献资源丰富可满足全校学生学习的需要;教学楼所有教室都配有成套多媒体设备和部分智慧教室设备,190余个土木建筑类、电气信息类、机械设计类、经济管理类、传媒艺术类、人文社科类、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类等专业实验室和9个实验中心,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学校开设国际菁英实验班,专为有志海外深造的学子构建"三维赋能"培养体系。该实验班依托校内外名师智库,通过学术导师个性化规划、跨文化项目实战演练、多语种学习中心精准支持三大模块,形成"语言赋能-全球胜任力培养-学术竞争力提升"的完整链条。在校内最优师资教学团队指导下,实验班学子升学目标达成率显著提升,实现国际化人才成长双通道。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条件
第九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202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预留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
2.学校现有三类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建筑类包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3个专业;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智能建造3个专业;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2个专业。
3.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课程,各大类按照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实行专业分流。
4.学校所有专业均设有国际菁英实验班(大一入校学生修读雅思及国外合作院校相关课程,四年国内毕业后申请前往国外院校攻读硕士学位),学生入校前自主选择培养模式。
第十条 招生条件
1.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2.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处作为本科招生的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2.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有特殊投档比例要求的,按照省级招办的要求执行。
3.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对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4.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公布的为准。
5.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1)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分相同时,使用省级平行志愿批次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
(2)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
6.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1)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2)顺序志愿、一档多投志愿省份:专业文化双上线,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比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3)平行志愿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时,则再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7.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按英语或日语安排。
8.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其收费标准如下(具体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1.本科学费标准
建筑类(建筑学、风景园林、城乡规划)、土木类(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智能建造)、工程造价、播音与主持艺术、环境设计、摄影、视觉传达设计、书法学、数字媒体艺术、新媒体艺术等专业学费均为18000元/年•人,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器人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智能电网信息工程、智能制造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区块链工程、人工智能、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安全、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学费均为16000元/年•人,工商管理、工程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网络与新媒体、法学、汉语言文学、英语、中国语言与文化、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体能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学费均为15000元/年•人。
2.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新生床位可通过网上自助选择),六人间:3500元/年·人 和 4000 元/年·人,四人间(仅国际菁英实验班学生可自愿申请入住):6000元/年·人和6800元/年·人,以上房间配套以最终公示为准。
3.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奖学、助学办法
1.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按照教育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生•年)等。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设立了“奖、助、贷、勤、免、补、慰问”七位一体的完整奖助体系,激励学生成长成才。
2.为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校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四条 入学复查
1.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学籍状态。
2.新生入学三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信息核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3.普通班学生进校一学期后,以高考选考科目和成绩为依据,可按照“选考科目匹配,高分转入低分”的原则申请专业转换,即高考选考科目须满足转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须高于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最低分。申请考生通过转出(入)二级学院考核后才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就读校区
1.永川校区就读:建筑管理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电气工程与智能制造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体育与大健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全部专业,艺术与传媒学院环境设计专业。
2.巴南校区就读:艺术与传媒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新媒体艺术专业。
3.大一学年永川校区,后续学年巴南校区就读: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学院全部专业,艺术与传媒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和书法学专业。
4.学校可能适时调整就读校区。
第十六条 毕业与就业
1.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城市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国际菁英实验班本科毕业后还将100%获得海外院校offer,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顺利毕业后获得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考生按照《重庆城市科技学院2025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133880/1/2/3/5/6/7/9
15111812616 18883212616 023-65112861/3/4
纪检监察电话:023-49481068
学校网址:http://www.cqcs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cqcst.edu.cn/zsc
电子邮件:zsc@cqcst.edu.cn
第二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