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学院全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三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始于1937年,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咸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地处全国首个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总建筑面积47.5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3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2.38亿元。校企合作共建院内实训室、实训基地234个、校外实践教学场所369个。学院仪祉图书馆馆藏图书174万册,电子图书66万册。现有教职工1032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257名,博士硕士研究生593名,“双师”型教师417名。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多名,开设有医学、机械、电子信息、汽车、建筑、化工、财经、师范、农林等专业门类49个高职专业。学院秉承厚德强能、育人惠民的校训,精讲多练、言传身教的教风,勤学苦练、砺志成才的学风,坚持学生为本、质量立院、全面发展、优质就业的办学思想,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办学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录取原则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全面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保证学院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认可各省考试院的投档成绩和位次。
第十条 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依其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满足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考生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计划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陕西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陕西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总分投档位次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学院对男女生招收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 费: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四个专业学费7150元/年;舞蹈表演专业学费10000元/年;其他各专业均为6500元/年。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32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2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700元。
(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勤工助学:学院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职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可获得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学院网址:http://www.xypi.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